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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日期:2026-06-16作者: 浏览量: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第三阶段,包括以下步骤。该阶段相关材料见附件。

一、确定发展对象

(一)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将在三个月内离开学校的,不得办理发展手续。

(2)本人对入党有迫切要求,对党有正确认识,入党动机端正,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

(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各党支部根据上报的年度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发展计划人选召开发展对象推荐会。会上,应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后,全体与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确定教师发展对象需征求其所在研究所或教研室的意见。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推荐会有关材料,请见附件3.1《大连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党内外征求意见表》、附件3.2《××党支部发展对象推荐会票决结果报告单》、附件3.3《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主持词(参考)》。

接到党支部备案报告后,学院党委将对拟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对公示对象在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或学院党委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和学院党委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结论和处理。

二、发展对象的培养与管理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一般为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预备党员和发展对象的亲属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成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转为正式党员前工作有了变动,如果未离开同一单位且能很好地履行介绍人职责,经二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继续担负起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不必重新确定介绍人。当党组织认为入党介绍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入党介绍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经支委会同意并向二级党组织请示后,可以中途更换入党介绍人。中途更换介绍人要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原介绍人要向新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做好工作衔接,并及时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做好相应记录。

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和党支部每半年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意见”。

(二)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是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函调能解决的,一般不再派人外调。直系亲属要求必须函调。函调材料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并加盖二级党组织公章,必须由二级党组织邮寄和接收。函调的收件人应为党组织名称,政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政治审查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负责,不允许发展对象及其亲属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三)开展短期集中培训

发展对象应参加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为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具体以校党校要求为准),培训通过后,应妥善保管结业证书。